您的位置: 首页 » 互动平台 » 局长信箱 政策咨询
站内搜索
 
税收基本知识
 
发布时间:2004-03-05

一、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依法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因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求得到赔偿的权利;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的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答: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合法证件;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

三、纳税人办理哪些事项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答: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如何办理?
答: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五、纳税人的哪些会计资料需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什么是“12366”?
答:“12366攠是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特服电话号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该号码首先在浙江省地税系统使用。 “12366”语音特服系统是税务部门为纳税人办实事、办好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它能提供电话申报、纳税咨询、投诉举报、主动提醒和通知等服务,可以更加方便纳税人。

 
 


版权所有2005 衢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浙ICP备06007251号
地址:衢州市水亭街38号 邮编:324000 
电子邮件:Postmaster@qzft.gov.cn
税务语音特服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