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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03-08-05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之间的,可减按27%的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表”并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的审核证明。

三、纳税人的捐赠支出哪些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1、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以上所称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等。
2、纳税人向下列协会、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包括: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3、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如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予以扣除。包括: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下列捐赠准予全额扣除: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第29届奥运会的捐赠、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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